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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问答:收养的孩子离婚时归谁抚养?

信息来源于:工人日报 发布时间:2007/9/13
问:由于妻子患有不育症,我们一直没有孩子,我弟弟有两个孩子,他们夫妇将其中的一个孩子送给我们抚养,孩子现已5岁。但近来我与妻子感情不和,我们想离婚,但妻子说离婚的条件是孩子得由她抚养,我不同意。请问,我离婚时可以要求抚养收养的孩子吗?(李军)

答: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从你的叙述来看,虽然你的弟弟将孩子送给你抚养,但你们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不符合法律关于收养的规定,你与张丽收养孩子的行为是无效的,收养关系没有成立,你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抚养孩子的请求,但因收养关系不成立,法院仅会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对婚姻及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及债务等问题作出处理,不会涉及养子女的抚养问题。(冯军强 吕万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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