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排污收费指南
信息来源于:新徐州 发布时间:2007/1/11
1.什么是排污费 排污费是一种经济补偿费。排污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向环境排出污染物质,对环境造成一定危害或损失,依据我国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量的补偿金额。这种补偿费包括非超标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两大部分。
2.征收排污费的对象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征收排污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4.征收排污费标准 废水收费按《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执行;固废收费按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执行;噪声收费按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执行;二氧化硫收费按《江苏省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暂行办法》执行。
5.什么是提高标准收费 排污费构成的一个基本项目是国家为了督促排污单位加速污染治理的步伐,使之达标排放的有效措施。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
6.什么是加倍收费 排污费构成的基本项目,也是一种惩罚性收费,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的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倍收费:(1)环保法(试行)公布以后,新、扩、改和挖、革、改的工程项目;(2)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3)国家或地方限期治理项目,逾期未完成的;(4)淮河流域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5)采用渗透方式排放废水的;(6)超过允许排放总量指标的。
7.废水排放量的确定 一般以排污申报的污水排放量为准,申报水量与实际排放量相差较大的,可用年平均用水量按80折算,设有污水计量装置且管理和使用又比较规范的,按照计量装置的读数确定。
8.减、免、缓缴排污费应具备那些条件 排污费征收额是按照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确定的,不论排污单位盈利还是亏损,都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但排污单位具备下列情形的,可申请停止或减少收费:(1)经过治理和加强管理,已经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显著降低排污数量和浓度的;(2)连续停产超过十五天以上的(需在停产前书面报告);(3)主要污染物产生车间停产,排污量显著削减的。 排污单位在接到环保部门缴费通知书后二十日内应如数缴清,确因资金非常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的,经环保部门核准后可申请缓缴。
9.对大中专院校及福利事业单位收费的特殊规定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大中专院校(不含校办工厂、私立学校、职业学校)、民政福利单位排放污染物不超标的免征废水排污费和二氧化硫排污费。
10.对社会综合服务业按职工人数征收排污费的规定 江苏省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对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商业和房地产业等也应征收排污费。由于这些单位一般不具备监测条件,所以排污费按职工人数征收,为了计征方便,我是统一按最低的收费标准每人每月按1元征收。
11.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如何处理 排污单位应当根据环保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在二十天内到指定地点缴纳,逾期不缴纳废水排污费的每天增收滞纳金千分之五,其他每天增收滞纳金千分之一。拒绝缴纳和拖延缴纳排污费二个月以上的,除增收滞纳金外,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废水排污费也可处排污费50以下罚款。经行政处罚后不履行的,将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2.征收排污费的对象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征收排污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4.征收排污费标准 废水收费按《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执行;固废收费按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执行;噪声收费按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执行;二氧化硫收费按《江苏省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暂行办法》执行。
5.什么是提高标准收费 排污费构成的一个基本项目是国家为了督促排污单位加速污染治理的步伐,使之达标排放的有效措施。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
6.什么是加倍收费 排污费构成的基本项目,也是一种惩罚性收费,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的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倍收费:(1)环保法(试行)公布以后,新、扩、改和挖、革、改的工程项目;(2)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3)国家或地方限期治理项目,逾期未完成的;(4)淮河流域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企业;(5)采用渗透方式排放废水的;(6)超过允许排放总量指标的。
7.废水排放量的确定 一般以排污申报的污水排放量为准,申报水量与实际排放量相差较大的,可用年平均用水量按80折算,设有污水计量装置且管理和使用又比较规范的,按照计量装置的读数确定。
8.减、免、缓缴排污费应具备那些条件 排污费征收额是按照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确定的,不论排污单位盈利还是亏损,都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但排污单位具备下列情形的,可申请停止或减少收费:(1)经过治理和加强管理,已经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显著降低排污数量和浓度的;(2)连续停产超过十五天以上的(需在停产前书面报告);(3)主要污染物产生车间停产,排污量显著削减的。 排污单位在接到环保部门缴费通知书后二十日内应如数缴清,确因资金非常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的,经环保部门核准后可申请缓缴。
9.对大中专院校及福利事业单位收费的特殊规定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大中专院校(不含校办工厂、私立学校、职业学校)、民政福利单位排放污染物不超标的免征废水排污费和二氧化硫排污费。
10.对社会综合服务业按职工人数征收排污费的规定 江苏省按排放水污染物总量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规定,对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商业和房地产业等也应征收排污费。由于这些单位一般不具备监测条件,所以排污费按职工人数征收,为了计征方便,我是统一按最低的收费标准每人每月按1元征收。
11.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如何处理 排污单位应当根据环保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在二十天内到指定地点缴纳,逾期不缴纳废水排污费的每天增收滞纳金千分之五,其他每天增收滞纳金千分之一。拒绝缴纳和拖延缴纳排污费二个月以上的,除增收滞纳金外,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废水排污费也可处排污费50以下罚款。经行政处罚后不履行的,将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