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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创办小企业工作方案

信息来源于:新徐州 发布时间:2007/1/11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7号文件精神,按照“六放”的要求,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善服务,把发展民营经济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先后制定了徐委办[2003]53号文件、徐委发[2004]25号文件等一系列鼓励、扶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努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充分调动广大民众自主创业和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积极性,全市民营经济保持强劲增长、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快工业化进程的主力军,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重要来源,为富民强市、推进“两个率先”作出了重大贡献。

但是我市民营经济发展仍然面临一些矛盾和问题:有些政策规定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在发展民营经济、推动自主创业等方面思想还不够解放;创业的市场准入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障碍;一些部门服务意识淡薄,办事效率低下,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和办事难的问题依然存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尚不能满足创业的需求,政府对公共服务缺乏系统的政策支持,创业服务机构建设没有形成网络,缺少有影响力的骨干机构,创业服务人员的数量、素质远远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在创业辅导、财政支持、融资担保、技术支持、信息咨询、法律援助、员工培训等方面,与全民创业形势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和省市关于鼓励支持全民创业的要求,积极落实扶持创业的有关政策,努力改善和营造全民创业环境,切实发挥小企业创造就业的积极作用,现提出徐州市创办小企业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中央精神、省委、省政府部署和徐州实际紧密结合,以科学发展观统揽经济发展全局,围绕争做江北“两个率先”领头羊的总目标,把借助外力、扩大招商引资与激活内力、发动全民创业结合起来,坚持创业促就业方针,以创造新岗位为目标,以优化创业环境,完善创业服务、培训创业主体为重点,充分调动广大民众创业的积极性、自主性,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形成干部会招商、群众会创业的生动局面,促进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二)工作目标:实施“五个一工程”,即建成一个创业示范基地;宣传表彰一批创业典型;培育一支创业指导师资队伍;编印一本《创业手册》;搭建一个创业服务信息平台。

二、工作思路和重点

1、成立“徐州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充分发挥其在创业指导、咨询服务、信用担保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2、以市县(区)现有培训机构为依托,扶持创办小企业创业基地。

3、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辟“创业辅导”专栏,集中宣传创业知识和创业典型,在全社会营造全民创业的浓厚氛围。

4、完善政府对创业的政策支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市县(区)财政从今年起设立“小企业创业基金”,专项用于创办小企业贷款贴息。

5、充分发挥创业服务信息平台作用,发布各类企业、投融资、人才、行业动态等信息。

三、工作要求和相关政策措施

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改善创业和就业环境”的要求,坚持鼓励创业和推动就业相结合,以创业带动和促进就业,积极探索一条经济和就业共同增长的可持续发展的路子。切实把鼓励支持全民创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部门各方面要凝聚合力齐抓共管,为促进创业打造良好服务环境,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在创业的规划指导服务上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营造创业氛围,整合创业资源,提高服务水平,切实把创办小企业工作落到实处。

在创业的政策扶持上,各地要把国发[2005]3号文件精神和本地实际紧密结合,用足现有政策,针对本地影响创业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不断完善政策,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的为创业开辟“绿色通道”,创造最佳环境。

(一)放宽创业市场准入

1、鼓励、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市场准入和市场主体设立方面,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外,不得随意增加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在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等方面,除法律法规禁止的外,允许创业者自主选择。

2、允许有条件的小企业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支持小企业参与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等垄断行业、领域以及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等领域的投资与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依法及时予以登记。

3、对个人独资、合伙创办的企业,工商部门在徐委发[2004]25文的基础上,不作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4、科技人员、下岗失业人员、转复军人在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条件尚有欠缺但在短期内能够予以完善的,可以先行核发有效期为1年的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正规企业实行预备期管理。预备期企业享受新设立企业应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在1年内视为非正规劳动组织享受社会保险过渡性政策。

5、鼓励、支持创业者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

6、小企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进出口、使用外汇、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政府计划项目、科技奖励,取得许可证以及引进人才等方面与国有大中型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7、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鼓励、支持个体私营企业从事商业批发与零售,发展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和连锁经营,从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交通运输、仓储业、房地产、居民服务业、餐饮业、文化卫生事业,发展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等咨询业以及信息、各类技术服务。

(二)加大财税金融对创业的支持

1、鼓励个体工商户创办企业。对从个体工商户新转成的小企业,在3年过渡期内,可继续实行税收定额征收办法。

2、财政设立专项创业基金,重点用于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型、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的创办和发展,扶持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民营经济集聚发展、技术创新、高技能人才培训和国家有关扶持资金的配套和奖励等。此项基金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财政会同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审核后下达。

3、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出资为主,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营经济信用担保机构;加快发展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商业性担保公司;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引导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民营信贷担保体系,为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提供融资担保,逐步解决小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

4、为创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要最大限度简化小额担保贷款审批手续。小额担保贷款具体按省财政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省级担保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5、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

(三)搭建创业服务平台

1、积极开展创业服务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创业政策、信息、咨询、指导、策划、培训等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整合相关社会服务资源、中介机构共同开展创业辅导服务,不断提高创业服务质量和效果。

2、建立中小企业技术服务平台。依托产业集群和优势产业,加快建立为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中心、测试中心、研发中心等技术服务平台。鼓励和支持集群内龙头企业发挥自身优势组建市场化技术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3、围绕农业产业化加快农村小企业发展。支持、引导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向农产品加工业、种养业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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